Law-lib.com 2023-11-2 10:35:13 人民法院報
為了女兒的終身大事,媽媽跑遍“相親角”,甚至瞞著女兒代簽了一份婚介服務合同,女兒得知后堅決不接受相親,母親遂向婚介機構申請退款,婚介機構卻提出要扣除30%服務費。媽媽代簽的合同對女兒是否有效?服務費能否全款退還?近日,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案件,判決婚介機構全額退還了服務費。
年近30的小張暫無戀愛打算,小張的媽媽卻心急如焚,到處張羅著給女兒介紹對象。一日,張媽媽在公園“相親角”遇到了某婚介機構。婚介機構對張媽媽進行了詳細介紹,并稱有辦法能說服小張。
于是,在未征得女兒同意的情況下,張媽媽以代理人的身份為小張簽訂了為期半年的婚姻介紹服務合同,約定由婚介機構為小張提供婚姻介紹服務,并當場支付了服務費2萬元。然而,小張得知后提出強烈反對,堅決表示不接受相親,并要求張媽媽要回2萬元服務費。
當張媽媽向婚介機構提出全額退還2萬元服務費時,婚介機構卻表示需扣除30%的服務費作為違約金。母女倆將婚介機構訴至法院,要求全額退還服務費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張媽媽在明知女兒不接受婚介服務的情況下,仍以代理人的身份代其與婚介機構簽訂服務合同,且事后未得到女兒追認,屬于典型的無權代理。而婚介機構在明知張媽媽無權代理的情況下,仍勸說其簽訂婚介服務合同,存在明顯過錯,實際上,其也并未提供過婚介服務。
最終,法院判決該婚介服務合同對小張不產生效力,婚介機構全額退還服務費2萬元。
■法官說法■
現今,家長代子女去“相親角”找對象的情形并不鮮見,其中不乏一些婚介機構借機推銷婚介服務。在婚介機構“洗腦式”的推銷話術下,一些家長往往會出于焦慮心態代子女簽下婚介服務合同。本案便是一起因家長未征得子女事先同意和事后追認,代為簽訂婚介服務合同而引發的糾紛。案件的爭議焦點集中在婚介服務合同的效力問題及費用退還問題。
關于婚介服務合同的效力問題。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,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仍然實施代理行為,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,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。本案中,案涉婚介服務合同的服務對象為小張,張媽媽在未取得小張委托授權的情況下,以代理人的身份與婚介機構簽訂婚介服務合同,屬于無權代理。事后,小張未對該代理行為進行追認,并強烈拒絕。因此,本案中張媽媽與被告簽訂的婚介服務合同對小張不產生效力。
關于費用退還問題。本案中,被告作為專業的婚介機構,對合同簽訂主體是否適格具有審查義務,尤其是“相親”這種具有較強人身專屬性的行為,原則上需由本人親自作出決定和表達。所以,被告在明知張媽媽未征得女兒同意,且小張對相親存在強烈抵觸情緒的情況下,為賺取服務費,仍勸說張媽媽簽訂婚介服務合同,顯然存在過錯,且之后也未實際提供婚介服務。因此,法院對被告要求扣除30%的服務費作為違約金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,被告應當全額退還張媽媽支付的服務費2萬元。
家庭是社會的基礎,婚戀是家庭的要素。千里姻緣一線牽,本是一樁美事,但當下婚介服務市場良莠不齊,一些“紅娘”一味追求業績,讓尋求真愛變成套路。婚姻乃人生大事,家長為子女心切雖是情理之中,但仍需尊重子女本人的意愿。消費者應樹立健康、理性的婚戀觀,法官也提醒大家在簽訂婚介服務合同時“多看合同條款、少聽口頭承諾”,尤其要注意合同對服務形式、內容以及違約責任等條款的約定,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。
日期:2023-11-2 10:35:13 | 關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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